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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机构介绍
发布时间: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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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联盟(European Union,以下简称“欧盟”)的前身是由西欧12国组成的欧洲共同体。经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批准,《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洲联盟现在成员国15个,即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和瑞典。 欧盟是一个超国家的组织,既有国际组织的属性,又有某些邦联甚至联邦的特征。欧盟的条约使其成为一个高度自主决策机构,赋予立法权限。欧盟成员国自愿将国家部分主权转移至欧盟,欧盟在机构的组成和权利的分配上,强调每个成员国的参与,其组织体制以"共享"、"法制"、"分权和制衡"为原则。 欧共体还远不是一个国家意义上的联邦,因为至少在政治体制上欧共体各国仍以各政府协调为基础,但一些学者将其称为“超国家组织”,因为其的确具有了某些联邦的特征。如:一系列基础条约具有共同体宪法的作用;欧共体条约创建了立法、执法机关并赋予它们各种权力;共同体条约、共同体机关的立法在各成员国有直接效力,优先于成员国法律适用;欧共体条约更创设了欧洲法院,并且赋予其解释“宪法”――欧共体条约的权力等等。 [总部所在地] 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组织机构] 根据马约规定,欧盟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在欧盟组织中占有中心地位,是欧盟成员国首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每6个月轮流担任。欧盟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主要是确定欧盟的内部建设和对外关系的大政方针。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任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现任主席国、下任主席国和高级代表组成“三驾马车”。 按条约规定,欧盟主要机构如下: 
1.欧盟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 
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日常决策机构,由成员国外长组成总务理事会,其他部长组成专门理事会,主席亦由成员国轮任,任期6个月。部长理事会,分为由各成员国外长组成的总务理事会和农业、财经、科研、工业等部长组成的专门委员会。部长理事会主要负责制订欧盟法律、法规和有关欧盟发展、机构改革的各项重大政策;根据欧洲联盟条约,负责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内政等方面的政府间合作与协调事宜;任命欧盟主要机构的负责人并对其进行监督。 
2.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欧洲委员会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作出的各项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报告和决议草案,处理欧盟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谈判。在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方面,只有建议权和参与权。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起草政策、法规、报告和建议,并保证欧盟的政令在各成员国畅通。  
欧委会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受欧洲议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实施欧盟有关条约、法规和欧盟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政策实施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欧盟日常事务,代表欧盟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委员会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委员会的任期为五年。    委员会由二十个委员组成,每个委员负责一定范围的事务。在委员会的组成上,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各占二人,其它成员国各占一人。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和两名副主席,现任主席普罗迪(意大利人)。    欧委会下设36个总司级单位,分别是:总秘书处、法律部、新闻和通讯总司、经济和金融事务总司、企业总司、竞争总司、就业和社会事务总司、农业总司、交通总司、环境总司、研究总司、联合研究中心、信息社会总司、渔业总司、内部市场总司、地区政策总司、能源总司、税收和海关总司、教育和文化总司、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司、司法和内部政策总司、对外关系总司、贸易总司、发展总司、扩盟总司、对外关系公共部、人道援助办公室、欧盟统计局、人事和行政总司、总监察司、预算总司、财政控制总司、欧盟反欺诈办公室、联合口译和会务部、翻译部、出版办公室。 
3.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 
是欧洲联盟的监督和咨询机构,所通过的决议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拥有欧盟部分预算决定权,并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在一些重要的领域,如签署国际协议、任命欧盟委员会委员、新成员国加入欧盟等方面,审查通过理事会所作出的决定;有权提出立法动议,对立法有否决权;监督欧委会的工作,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议会总秘书处设在卢森堡。在一九九二年爱丁堡首脑会议上正式确认斯特拉斯堡为欧洲议会全体会议所在地,各委员会和各党团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  
欧洲议会共有626名议员,从1979年起,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五年。各成员国的分配情况为:德国99名、法国、英国、意大利各87名,西班牙64名,荷兰31名,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25名,瑞典22名,奥地利21名,丹麦、芬兰各16名,爱尔兰15名,卢森堡6名。 
4.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欧盟最高终裁机构,以欧盟规章法律为准绳,负责维护欧盟所有决议的执行,保障欧盟规章得到尊重,并对条约和规章作出终裁性解释,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盟条约和有关规定中与成员国同类规定相矛盾的各种争议。法院设在卢森堡。 欧洲法院有15个大法官,由各成员国同意后任命,任期6年,再选可连任。法院还设有6个总咨询,他们不代表任何国家,仅代表法律。 欧洲法院的管辖权是广泛的,总的讲它是在解释和适用法律,而它受理的案件却使它仿佛是一个兼具国际法院、行政法院、民事法院以及超国家的宪法法院多种属性的法院。 
5.欧洲审计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根据马约,审计院是欧盟5个主机机构之一,负责审查欧盟收支状况,审计欧盟名机构的财务,确保欧盟财政的正常管理。审计院设在卢森堡。 
6.其它机构 
重要机构有经济社会委员会、地区委员会和欧洲投资银行等。1993年还决定增设一系列业务机构,如欧洲金融机构(法兰克福)、欧洲警署(海牙)、欧洲环保局(哥本哈根)、欧洲毒口监察局(里斯本)、内部市场协调局(马德里)、兽医监察局(都柏林)、欧洲培训基金会(都灵)、欧洲职业培训中心(希腊)、欧盟翻译中心(卢森堡)等。 
7,欧盟的立法形式  
欧盟的立法有条约、协议和法规等,其中,条约是欧盟的根本大法,可视为欧盟的宪法。欧盟颁布的法令有4种形式:    法规(regulation),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要求成员国不折不扣地执行。
只要法规在《官方公报》上一经公布,即生效或在数日内生效。  
指令(directive),这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立法,但指令只强调目的,至于如何执行,由成员国自定。指令一般有一个限期,在此限期内,允许成员国参照执行或把指令纳入本国立法,逐步实行。  
决定(decision),这是一种执行决议,是执行欧盟法令的一项行政措施,目的在于提高欧盟法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约束有关成员国、公司或某个人。决定可由理事会或委员会发布,往往涉及有关协议规定的某个领域,对企业或个人行为产生直接影响。  
推荐和意见(recommendation就对成员 and opinion),对某个问题理事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指令,国提出推荐或意见,作为欧盟立法趋势和政策导向,供成员国参考。  
另外,欧盟还发布"通讯"(communication),是欧委会为起草法案征求意见的一种形式。  (资料来源:欧洲联盟简介,http://www.macrochina.com.cn/zhzt/000043/002/ 20010425002595.shtml) 
欧盟社会经济概况  
现有15个成员国总面积为333.7万平方公里,人口3.76亿,1999年欧盟国内生产总值达84583亿美元,超过美国和日本。 
欧盟是世界最大经济一体化集团,拥有巨大经济实力,是当今全球经济结构中的重要一极,与美、日三足鼎立。欧盟还是世界最大贸易集团,1996年外贸总额达到44 56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占世界贸易总额的将近一半,是美国的2倍多,日本的4倍多。但欧盟在微电子、化学、生物工程、航天等高技术领域,处于弱势。 
据欧盟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字,欧盟15国2003年7月份失业率为8.1%,比6月份提高0.1%,同比上升0.4%,失业总人口达1430万人。欧盟失业率远高于美国的6.2%和日本的5.3%。 失业率较低的成员国为卢森堡(3.7%)、荷兰(4.2%)、奥地利(4.5%)和爱尔兰(4.7%)。西班牙就业状况最为严峻,失业率高达11.4%,德、法两国失业率为9.4%。